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溫永政復〔2024〕464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溫公(交)行罰決字〔2024〕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15日受理。經調解,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1日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永嘉縣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