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原因及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法律法規政策清理工作的決策部署,破除制約企業發展的制度障礙,加快打造最優營商環境,促進我縣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我縣對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制定的歧視和區別對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不同地域企業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依據及標準
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83號)、《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號)、《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72號),參考《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清理重點為:
(一)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方面設置不合理或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服務;設置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依據的審批、事前備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程序、中介服務事項;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或具有審批性質的備案程序;違法設置特許經營權或未經公平競爭授予企業特許經營權。
(二)妨礙要素平等獲取、自由流動和商品、服務自由流動。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歧視性補貼政策;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排斥、限制外地企業參加本地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排斥、限制、強制外地企業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對外地企業在本地的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違法增設遷移條件,限制企業遷移或退出;對企業在資金、土地、人才等要素獲取方面實行不合理的限制性規定。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違法違規在財政補貼、要素獲取、稅收、環保標準、排污權限等方面給予特定企業優惠政策;違法違規安排財政支出與特定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違法違規減免、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稅金等;違法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違法違規在獲取政府投資資金、貸款等融資方面設置歧視性要求。
(四)影響企業生產經營。違法強制企業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違法披露或要求企業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其他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違法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商品、服務的價格水平。
(五)行政監管執法。違法對不同企業設置歧視性檢查事項、檢查頻次;違法對不同企業區別設置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對特定企業作出明顯具有歧視性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三、清理過程
根據《關于開展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縣司法局牽頭組織清理,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起草、誰清理”的原則,由起草單位對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制定的歧視和區別對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不同地域企業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結果匯總后,經會議討論并經合法性審查后,形成征求意見稿。
四、清理結果
本次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主要內容為:修改后繼續有效3件。
永嘉縣司法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