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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臺背景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自征收以來,對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城鎮化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轉為政府性基金后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制度不健全、職責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規范、應減未減或擅自減免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出臺目的 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質量、增強城市吸引力和競爭力、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三、主要依據 根據《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和《溫州市財政局 溫州市住建局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通知》(溫財綜〔2024〕2號)等有關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四、研判過程 2024年8月縣資規局開始著手起草本管理辦法。2024年8月12日,縣府辦牽頭縣資規局、縣司法局、縣住建局、縣審計局、縣財政局、縣發改局專題討論并修改管理辦法。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永嘉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擬發文稿)》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和建議,期間未收到任何意見和建議。2024年12月6日,縣市監局出具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已按修改意見完善該辦法。2025年1月24日,縣資規局召開局長辦公會議,確定該管理辦法。2025年3月26日,縣司法局對修改稿再次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已部分采納修改意見。2025年4月15日,縣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該管理辦法。 五、適用對象 凡在永嘉縣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及非出讓方式)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六、主要內容 (一)計算方式和收費標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收費標準+地下建筑面積(人防面積除外)×收費標準。收費標準:住宅 50 元/平方米、非住宅 1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為準,擴建、改建、拆復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按新增面積征收。 (二)征收程序 征收對象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前,應及時向征收部門申請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分期繳納。 (三)減免對象 1、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免征下列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詳見附件);2、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國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減免政策。 七、文件術語釋義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征收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根據財政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配套費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維護、建設和管理,道路清掃、垃圾清運與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公有房屋維修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和維護等支出。 八、新舊政策差異 (一)計算方式差異 老政策規定按總建筑面積征收,包括人防部分的面積;新政策不再征收人防部分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減免對象差異 老政策減免范圍較大,新政策規定只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減免的項目才能享受減免政策。 九、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永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解讀人:劉伯樂,解讀科室:政務服務科,聯系電話:0577-57672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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