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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浙江民發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區良渚街道杭州華東建設機械市場配件區3-301 被投訴人1: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地址:杭州市下城區慶春路216號 被投訴人2:永嘉縣人民醫院 地址:永嘉縣上塘鎮永中路37號 被投訴人3: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寶石一路3號 相關供應商:浙江林下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基因藥谷北區A幢2001室 投訴人浙江民發機電科技有限公司因對“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64排CT)”項目(項目編號:ZZCG2025H-GK-110,以下簡稱本項目)標項四采購文件質疑答復不滿,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機關于2025年7月22日受理。經依法對本次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投訴人訴稱:投訴事項1:對質疑事項1,不認同質疑答復,各指標對應的分值累計總和與總分值不一致不符合規定。事實依據1:質疑事項1為:招標文件評分標準的分值設置和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不對應,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質疑理由和依據見附件一質疑函質疑事項1。質疑答復與質疑內容并不匹配,質疑的要點在于“各指標對應的分值累計總和與總分值不一致”,從而構成“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不對應”,與財政部“各指標對應的分值累計總和與總分值要保持一致”的要求不符。在質疑中投訴人在引用的相關案例和財政部國庫司留言答復中都用粗體醒目地標注了“各指標對應的分值累計總和與總分值要保持一致”或類似的內容,但質疑答復對此避而不談,而是引用國庫司留言答復的“分數總額與評價技術指標的數量可以不完全相等”、“招標文件規定‘一般技術參數負偏離達到一定數量以上,該分項評分得0分’的做法不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來說明招標文件的設置合規,然而投訴人在質疑時并沒有質疑這兩點。投訴人并沒有認為這兩種情況違規,而是認為“各指標對應的分值累計總和與總分值不一致”違規。此外,自2023年下半年以來,浙江省絕大多數項目在分值設置時都已經符合“各指標對應的分值累計總和與總分值要保持一致”的要求。法律依據1:1.《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3.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號)4.國庫司留言答復6668-3490971。5.國庫司留言答復0401-3568042。投訴事項2:對質疑事項2,不認同質疑答復,重要參數分值占比過大,疑似是為指向品牌量身定制。事實依據2:質疑事項2為:標項4部分重要參數分值過大,疑似是為指向品牌量身定制的。質疑理由和依據見附件一質疑函質疑事項2。投訴人認為,標項4中參數僅僅4條,分值16分,占技術總分50分的32%,重要參數分值占比過大,極不合理,如此設置疑似為擴大意向品牌的技術得分優勢、排斥其他品牌產品而故意這樣設置。從評分結果來看也是這樣,意向品牌(浙江林下貿易代理的品牌,聯影)的競爭對手如果4個重要參數都不滿足,就能輕易將得分差距拉開16分以上,而質疑答復并沒有回應“重要參數分值占比過大”這一質疑內容。法律依據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投訴事項3:對質疑事項5,不認同質疑答復,部分技術參數設置不合理,影響公平競爭。事實依據3:質疑事項5為:招標文件標項4技術參數設置不合理,影響公平競爭。質疑理由和依據見附件一質疑函質疑事項5。采購人答復認為“質疑的事項為獨立的標項,不可對比,采購人根據臨床實際需要制訂采購需求符合規定”。投訴人認為獨立的標項完全可以進行對比,既然采購的貨物相同(都是64排CT),彼此的使用場景和需求都很接近(本項目本次招標共5個標項,最終使用人分別為:云和縣人民醫院、南潯區雙林人民醫院、鄞州區第二醫院、鎮海區人民醫院、奉化區溪口醫院、永嘉縣人民醫院和余杭區第二人民醫院,都是區縣級醫院),為什么不能對比?為什么明明采購的貨物相同,彼此的使用場景和需求都很接近,在技術要求上卻相差很大?如果說采購人根據臨床實際需要制訂采購需求,各個最終使用人有各自的實際需要,那么為什么這些醫院的實際需要會相差很大?為什么云和縣人民醫院和南潯區雙林人民醫院的實際需要完全一樣(技術要求完全一樣)?采購人答復認為:對探測器每排物理單元數,數量越多越好;對探測器單元Z軸最小尺寸,尺寸越小越好;對球管陽極散熱率,散熱率越大越好,醫院日門診檢查患者數量高,其中還有大量患者需要多部位掃描、或復雜CT檢查(大范圍連續掃描、灌注檢查等),對CT設備性能要求高;對最大水平移動范圍,范圍越大越好;對垂直升降最低位置,位置越低越好;對最薄掃描圖像層厚,層厚越薄越好;對具備內置心電監護裝置,具備內置心電監護裝置可實時捕捉細微心律失常(如P波形態變化),敏感性更高,不易受外部磁場干擾。投訴人認為:對探測器每排物理單元數,為什么把判斷點設置為890個,依據在哪里?為什么標項1和標項2要求840個以上就能滿足實際需要,標項4就要在890個以上?標項4和標項1、標項2有哪些實際需要不同就要在890個以上?對探測器單元Z軸最小尺寸,為什么把判斷點設置為0.6mm,依據在哪里?為什么標項1、標項2、標項5都不要求,標項3要求“≤0.625mm”就能滿足實際需要,標項4就要在0.6mm以下?標項4和標項1、標項2、標項3、標項5有哪些實際需要不同就要在0.6mm以下?對球管陽極散熱率,為什么把判斷點設置為1380kHU/min,依據在哪里?為什么標項1和標項2要求1000kHU/min就能滿足實際需要,標項4就要在1380kHU/min以上?標項4和標項1、標項2有哪些實際需要不同就要在1380kHU/min以上?質疑答復列出的“醫院日門診檢查患者數量高,其中還有大量患者需要多部位掃描、或復雜CT檢查(大范圍連續掃描、灌注檢查等),對CT設備性能要求高”這樣的實際需要標項1和標項2就沒有?對最大水平移動范圍,為什么把判斷點設置為200cm,依據在哪里?為什么標項3、標項5都不要求,標項1和標項2要求“≥1700mm”就能滿足實際需要,標項4就要在200cm以上?標項4和標項1、標項2、標項3、標項5有哪些實際需要不同就要在200cm以上?對垂直升降最低位置,為什么把判斷點設置為45cm,依據在哪里?為什么標項3要求“≤50cm”、標項5要求“≤48cm”就能滿足實際需要,標項4就要在45cm以下?標項4和標項3、標項5有哪些實際需要不同就要在45cm以下?對最薄掃描圖像層厚,為什么把判斷點設置為0.6mm,依據在哪里?為什么標項1、標項2、標項3、標項5都要求0.625mm以下就能滿足實際需要,標項4就要在0.6mm以下?標項4和標項1、標項2、標項3、標項5有哪些實際需要不同就要在0.6mm以下?對具備內置心電監護裝置,質疑答復認為具備內置的心電監護裝置可實時捕捉細微心律失常 (如P波形態變化),敏感性更高,不易受外部磁場干擾。但外置的心電監護裝置也能實時捕捉細微心律失常敏感性不比內置的低,也不易受外部磁場干擾,且標項1、標項2、標項3、標項5都不要求內置,說明標項1、標項2、標項3、標項5的最終用戶對內置或外置都認同,也證明外置的心電監護裝置也能實現上述目的。法律依據3: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投訴事項4:對質疑事項7,不認同質疑答復,技術參數設置存在傾向性,不能或難以形成有效競爭。事實依據4:質疑事項7為:技術參數設置有傾向性,疑似為某些品牌定制,影響公平競爭。質疑的理由和依據見附件一質疑函質疑事項7。采購人的質疑答復認為:“本項目采購需求中相關產品技術參數,均由采購單位結合實際使用需求而設定。”投訴人認為:1.對投訴人在質疑時列出的理由和依據,采購人答復時并沒有進行響應,并沒有對技術參數設置的傾向性進行回應。2.評審結果印證質疑事項。對標項4,投訴人在質疑時指出,在技術得分上其他品牌與聯影得分差距太大,技術參數設置總體上傾向聯影,無法形成有效競爭。本標項在2025年7月7日公布了評審結果,結果和各投標人的得分情況如下:中標人為浙江林下貿易(圖略),中標產品為聯影uCT系列(圖略),標項4總共3個有效供應商,標項4總共3個有效供應商,各供應商的總分如下:(圖略),各有效供應商的技術得分如下:(圖略),各有效供應商的技術分差距和總分差距如下:(圖略)。由此可知:(1)在技術得分上,其他品牌與聯影的得分差距最小的為18分,最大的為20分,差距大甚至非常大。(2)在總分上,其他品牌與聯影的得分差距最小的為15.24分,最大的為21.11分。其他品牌在技術得分大幅落后的情況下,即便在商務和價格上奮力追趕,仍然不能彌補技術得分上的巨大差距,甚至差距越來越大。(3)由于得分上的巨大差距,聯影一家獨大,沒有形成有效競爭。結果與投訴人的質疑基本一致,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結論一致。法律依據4: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投訴事項5:對質疑事項8,不認同質疑答復,技術要求設置排斥中小企業,采購需求調查不具有代表性。事實依據5:質疑事項8為:技術要求設置排斥中小企業,采購需求調查不具有代表性。質疑的理由和依據見附件一質疑函質疑事項8。采購人的質疑答復認為:本項目采購需求中相關產品技術參數,均由采購單位結合實際使用需求而設定。本項目已按規定在采購文件中從評審價格折扣、預付款、允許聯合體投標、允許分包等方面落實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支持。投訴人認為:1.投訴人在質疑時指出中小企業的產品因為得分差距太大,實質上無法參與競爭,被排除在外,采購人的質疑答復沒有對此響應。2.評審結果印證質疑事項。從評審結果來看(見投訴事項4),其他品牌(包括中小企業)的產品與聯影技術得分差距太大,即便在商務和價格上奮力追趕,仍然不能彌補技術得分上的巨大差距,甚至差距越來越大,無法進行競爭,實質上是被排除在。3.由于中小企業的產品技術得分上存在巨大差距,即便是設置了評審價格折扣、預付款、允許聯合體投標、允許分包等,也無法讓中小企業的產品能夠有效競爭。評審結果也印證了這一結論:即便是有這些扶持中小企業的措施,但由于技術得分差距太大,也無法彌補巨大的得分差距,從而無法進行競爭。法律依據5:1.《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通過確定供應商資格條件、設定評審規則等措施,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2.《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三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通過加強采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3.《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條第二款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少于3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投訴事項6:對質疑事項10和質疑事項11,不認同質疑答復,評分標準中第三個評審因素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有利于知名品牌產品;多個評審因素的評分標準沒有明確評判標準,評審的主觀判斷范圍過大,影響公平競爭。事實依據6:質疑事項10為:評本項目招標文件部分評審項設置不合理,對中小企業及新成立企業有歧視性,影響公平競爭。質疑事項11為:本項目招標文件多個評審因素的評分標準未量化和細化,沒有明確評判標準,評審的主觀判斷范圍過大,影響公平競爭。質疑中列出了存在這個問題的主觀分評審因素。質疑理由和依據見附件一質疑事項10和質疑事項11。對質疑事項10,采購人答復認為“本條款是根據所投產品整體設計、工作原理路徑、制造工藝、其在臨床使用效果等評分,而不是針對品牌的知名度、市場占有率等。”投訴人并沒有質疑是“本條款是針對品牌的知名度、市場占有率等”,而是質疑評審標準沒有具體的判斷標準,評審時評審專家主觀上容易受產品品牌知名度、市場占有率等影響,從而在評分時偏向知名品牌,要點在于沒有具體的標準導致偏向知名品牌。對質疑事項11,采購人答復認為“主觀評分項的表述中明確了具體的評審要素及細化的評分分值,如3、2、1、0分,且評審因素細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設置,能夠限制評標委員會各評委的自由裁量權”。投訴人認為,評審標準雖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細化(明確了具體的評審要素)以及細化的評分分值,但是這些細化的評審要素與分值如何對應,并沒有給出判斷標準,即沒有將評審因素的量化(細化)指標與分值對應起來,對具體的每個分值,并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比如對安裝調試方案,評分標準為“安裝、調試方案:根據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安裝調試方案,方案進度,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根據方案和措施評審打分。(評分范圍:5、4、3、2、1、0分)”,雖然明確了具體的評審要素為“安裝調試方案,方案進度,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明確了細化的評分分值為“5、4、3、2、1、0分”,但是這些具體的評審要素分別在滿足什么標準的情況下,才得5分、4分、3分、2分、1分?細化的評審要素與分值沒有對應起來,沒判斷標準。沒有判斷標準,只能依靠評審專家主觀上的想象來打分,如何能夠限制評標委員會各評委的自由裁量權?此外,由于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評審時還容易出現投標人之間橫向比較的情況。財政部政府采購指導案例27號在【案例要點】中明確指出:“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不應采用橫向比較等方式進行評審。”法律依據6:1.《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一條 采用綜合性評審方法的......采購需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4.《浙江省政府采購禁止行為清單指引(一)》:采購需求類-10-未依法設定評審因素-(24)將服務滿意程度、市場認可度、知名度、占有率、產品穩定性、先進性及優、良、中、差等沒有具體明確判斷標準的表述,作為評審因素。投訴請求:1.責令采購人按照各指標對應的分值累計總和與總分值一致的要求重新設置分值,重新開展采購活動。2.責令采購人合理設置技術參數分值,重新開展采購活動。3.責令采購人修改不合理的技術參數要求、屬性,重新開展采購活動。4.責令采購人修改存在傾向的技術參數要求、屬性,重新開展采購活動。5.責令采購人重新進行調研,確保采購需求調查具備代表性,確保中小企業能參與競爭。6.責令采購人明確判斷標準,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被投訴人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辯稱:對浙江民發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訴事項,我委委托永嘉縣人民醫院進行答辯。特此說明。 被投訴人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辯稱:本項目招標文件于2025年6月9日經采購人確認,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認為采購文件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自獲取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公告期限屆滿后獲取采購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為準)起7個工作日內,對采購文件的評分標準和需求的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對其他內容的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和招標方提出質疑”,投標人對本項目采購文件需求和評分標準的質疑向采購人提出,由采購人作出質疑答復。本項目于2025年7月3日開評標,經辦人已要求采購人在現場對本項目質疑及質疑答復情況進行說明。浙江民發機電科技有限公司因對采購人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提起的投訴以采購人的答復為準。 被投訴人永嘉縣人民醫院辯稱:一、關于投訴事項1的說明 本項目招標文件的技術參數設定及分值權重分配,均嚴格依據我院實際臨床需求制定。若每個參數對應的分值設置過低,可能導致供應商采取故意降價減配策略,后續單獨采購或升級反而會增加更多成本。根據財政部87號令第五十五條,評審因素需“細化和量化”,但并未強制要求子項分值之和必須等于總分。我院設置的扣分規則符合“評審因素與分值區間對應”的要求。關于扣分總值與總分值的問題,關鍵在于評價體系是否能有效區分不同產品性能。如相關分析(包括投訴人引用的《采購百科第122期》)所指出的,若扣分總值過高,可能導致評價體系失效。然而,經我院市場調查,能夠參與投標的各品牌產品實際扣分均在50分以內,該規則足以區分產品性能差異,不存在不公正情況。投訴人引用的國庫司回復(如留言編號:6668-3490971、0423-3601530)所列舉的極端情形(如1000項參數對應30分、扣分總值150分對應總分15分)與本次項目實際情況不同。相反,國庫司在另一回復(留言編號:0913-349070)明確可以不完全一致(120條參數每條1分,總分50分)。實際上,國庫司不僅僅是認可參數數量與總分值可以不相等,同時在保證公平的基礎上,認可扣分打分、扣完為止的打分方式。此外,在近期浙江省財政廳處理的民發公司投訴 “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胃腸鏡系統、膽道鏡系統、電子支氣管內窺鏡”項目(項目編號:ZJ-2530459-03二次)中,其采購文件同樣扣分總值與總分值不完全一致,財政廳并未因此認定招標文件未量化。綜上,我院認為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成立。民發公司就類似問題已多次投訴,經多輪財政部門審查均未獲得支持,其持續投訴行為已嚴重占用公共資源。二、關于投訴事項2的說明 本項目招標文件的技術參數設定及分值權重分配,均嚴格依據我院實際臨床需求制定。經市場調研,各項重要參數均有至少三家廠商能夠滿足要求,充分保障了項目的競爭性。投訴人關于參數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的主張完全缺乏事實依據。(1)1.6 探測器單元Z軸最小尺寸:≤0.6mm(提供產品技術參數說明書)。重要性說明:首先,對于CT成像來說,CT的空間分辨率很大程度上是由探測器Z軸最小單元尺寸決定的,探測器單元Z軸最小尺寸越小,CT能夠達到的空間分辨率更高;螺旋及斷層掃描時能夠達到的層厚越薄,Z軸方向的部分容積效應越小,設備掃描時可以獲得的細節信息就越多,獲得的三維圖像顯示效果更好;圖像重建層厚越薄,能夠為臨床診斷提供更加精細的圖像,對于早期微小病灶的檢出越有利。其次,該條款要求作為重要技術要求條款,同類型產品中參數設定滿足三家,例如西門子go.Top上述條款值為0.6mm、東軟NeuViz Spire SP+上述條款值為0.375mm、康達凱能KD-Lightning 160上述條款值為0.5mm等三家及以上廠家均能同時滿足上述條款,符合招投標法規要求。(2)2.4 球管小焦點:≤0.5mm2(提供產品技術參數說明書)。重要性說明:首先,在重建CT圖像時,重建算法尤其是FBP算法,是將X線光源無限近似為幾何上的一個點,但是實踐中半影始終會存在,因為X光源是點光源,而CT成像為扇形束或者錐形束,就必將面臨半影的問題。因此,球管焦點尺寸越小,半影效應就越小,圖像質量也就越高。其次,該條款要求作為重要技術要求條款,同類型產品中參數設定滿足三家,例如飛利浦Incisive CT上述條款值為0.5mm2、萬東TurboTom 5Pro上述條款值為0.5mm2、安科ANATOM P428上述條款值為上述條款值為0.5mm2等三家及以上廠家均能滿足上述條款,符合招投標法規要求,不存在偏向性或排他性。(3)2.6 高壓發生器最大功率(不含等效概念)≥75kW。重要性說明:首先,高壓發生器功率越大,能提供足夠的球管驅動能力,能夠產生的管電壓和管電流越大,X射線的穿透能力越強,對于大體型、肥胖患者的腹部等復雜體位掃描能力越強;輸出管電壓、管電流范圍越寬,為臨床帶來更多的選擇,滿足不同患者的需要。其次,該條款要求作為重要技術要求條款,同類型產品中參數設定滿足三家,例如西門子go.Top上述條款值為75kW、東軟NeuViz 128 Plus上述條款值為80kW、萬東TurboTom 5Pro上述條款值為80kW、安科ANATOM P428上述條款值為80kW等三家及以上廠家均能滿足上述條款,符合招投標法規要求,不存在偏向性或排他性。(4)6.4 螺旋掃描最小螺距≤0.1。(提供產品技術參數說明書)。重要性說明:首先,螺距是掃描架旋轉一周,檢查床運行距離與X線準直寬度的比值。掃描時設定的螺距系數越小,掃描時獲取到的數據量越多,圖像質量和空間分辨率越好。最小螺距系數越小,可調節的螺距范圍越大,能夠為臨床帶來更多的可選擇性,滿足個性化掃描的需求。其次,該條款要求作為重要技術要求條款,同類型產品中參數設定滿足三家,例如西門子go.Top上述條款值為0.03、東軟NeuViz ACE 128上述條款值為0.1、安科ANATOM P428上述條款值為0.1等三家及以上廠家均能滿足上述條款,符合招投標法規要求,不存在偏向性或排他性。針對投訴中提及的中標供應商得分差距問題,我院認為,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同供應商因技術方案優劣、響應文件完整性、品牌參與度等因素存在得分差異,屬于正常現象。僅憑得分差距本身,既無充分邏輯支撐,亦缺乏法律依據,不足以推斷招標文件存在傾向性。綜上,我院認為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成立。三、關于投訴事項3的說明 本次招標包含多個獨立標項,分別服務于不同的區縣級醫院。盡管采購設備同屬64排CT范疇,但各最終用戶的具體臨床需求、服務患者群體特征、日均檢查量、重點檢查項目、場地條件及未來發展規劃均存在差異。采購需求(包括具體技術參數)的設定,正是基于對各醫院實際情況的深入調研和評估后形成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的規定。質疑答復中已對投訴人提及的各項參數設定的目的和考量因素進行了具體說明。技術參數要求是在滿足核心需求的前提下,尋求性能、效率、成本與醫院實際條件的最優組合。綜上,參數的差異性是針對不同標項的需求設定的,不存在在同一標項內對不同供應商設置歧視性或不平等的條款。我院認為投訴事項3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成立。四、關于投訴事項4的說明 本項目招標文件的技術參數設定,均嚴格依據我院實際臨床需求制定。經市場調研,各項重要參數均有至少三家廠商能夠滿足要求,充分保障了項目的競爭性。投訴人關于參數傾向性的主張完全缺乏事實依據。針對投訴中提及的中標供應商得分差距問題,我院認為,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同供應商因技術方案優劣、響應文件完整性、品牌參與度等因素存在得分差異,屬于正常現象。僅憑得分差距本身,既無充分邏輯支撐,亦缺乏法律依據,不足以推斷招標文件存在傾向性。綜上,我院認為投訴事項4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成立。五、關于投訴事項5的說明 本項目旨在采購切實滿足醫療服務需求、提升診療水平的醫療設備。招標文件技術參數的設定嚴格依據我院實際臨床需求,符合《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條關于“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的要求,未設定與合同履行無關或超出實際需要的過高要求。個別供應商產品未能滿足要求,屬于市場競爭的正常現象,不能據此推斷參數設置存在排斥性。同時,本項目已全面落實評審價格折扣、預付款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規定的扶持政策,旨在為中小企業創造競爭條件,平衡其綜合實力差異。投訴人將采購需求調查的“代表性”曲解為“中小企業產品必須滿足”,缺乏法律依據。綜上,我院認為投訴事項5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成立。六、關于投訴事項6的說明本項目招標文件已對評審因素進行了必要的細化和量化。評分標準雖包含主觀評價要素,但已通過明確的評分要點限定了評審范圍,并設置了具體分值區間,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關于“評審因素細化和量化”的要求,能夠有效規范評審專家自由裁量權,保障評審客觀性。招標文件第三章設置的“產品整體設計、工作原理路徑、制造工藝、臨床使用效果”評分項,其評審依據為投標人提供的相關說明和證明材料,旨在綜合評估產品本身的技術先進性與臨床應用價值,而非評價品牌知名度或市場占有率。該評分項雖為主觀評價,但招標文件已通過細化評分要點進行了必要的細化和量化,為專家評審提供了客觀依據,能有效限制主觀隨意性。評審過程將嚴格基于投標人提交的客觀材料進行。因此,投訴人關于評審標準模糊可能導致專家偏向知名品牌的質疑缺乏事實依據。此外,在近期浙江省財政廳處理的民發公司投訴“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胃腸鏡系統、膽道鏡系統、電子支氣管內窺鏡”項目(項目編號:ZJ-2530459-03二次)中,其商務分設置方式與本項目類似,財政廳認定該設置符合規定。此案例可佐證本項目相關設置的合理性。綜上,我院認為投訴事項6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成立。 相關供應商浙江林下貿易有限公司答復稱:我司理解本次投訴主要針對招標文件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作為本項目的中標供應商,我司特此說明:在參與該采購項目的全過程中,包括前期市場調研、投標文件編制、技術參數響應以及開標評標等各環節,我司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規章,以及招標文件的具體要求。我司提交的所有投標材料均真實、完整且符合規定。關于投訴中提及的中標分數差距問題,我司認為此現象本身不足以證明招標文件存在傾向性。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同供應商因技術方案、響應程度、品牌參與情況等多種因素導致得分差異,屬于正常現象。僅依據最終得分結果反向推斷招標參數設置存在傾向性,缺乏邏輯基礎和法律依據。對于投訴書重點質疑的招標文件技術參數設置問題,招標文件的制定主體為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我司作為投標供應商,無權參與招標規則的制定、修改或解釋。因此,關于投訴所指控的參數設置是否合理、合法,已超出我司的職責和權限范圍,我司無權對此進行評判,亦無法提供具體答復。綜上所述,我司在本次采購項目的投標過程中,始終恪守法律法規,行為規范合規。懇請貴局公正核查投訴事項,駁回投訴。被投訴人永嘉縣人民醫院提交了技術參數調研材料、市場調研材料等作為證據。 經本機關調查查明: 一、本項目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項目編號:ZZCG2025H-GK-110),2025年6月10日發布招標公告,本項目標項四預算4990000元,本項目于2025年7月3日9:00在西湖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寶石一路3號203開標室開標。共有溫州杜比健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寧波泓智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浙江林下貿易有限公司3家供應商投標。2025年7月7日發布中標結果公告,浙江林下貿易有限公司為本項目中標供應商,本項目標項四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二、本項目招標文件與投訴有關內容 招標文件第三部分 評標辦法及評分標準三、評標內容及標準
招標文件第四部分 第四章招標需求 標項四
三、經調看本項目標項四技術評分明細表,相關內容顯示:浙江林下貿易有限公司得分分別為62.0、63.0、60.0、59.0、61.0、60.0、59.0,商務技術總分為60.57,報價得分為21.67,總分為82.24,排名第1名;寧波泓智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得分分別為36.0、37.0、38.0、35.0、38.0、37.0、38.0,商務技術總分為37.0,報價得分為30.0,總分為67.0,排名第2名;溫州杜比健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得分分別為34.0、35.0、36.0、33.0、36.0、38.0、36.0,商務技術總分為35.43,報價得分為25.7,總分為61.13,排名第3名。 四、經調看本項目標項四技術評分明細表,相關內容顯示:浙江林下貿易有限公司于“技術參數”評分項得分分別為46.0、46.0、46.0、46.0、46.0、46.0、46.0;寧波泓智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于“技術參數”評分項得分分別為28.0、28.0、28.0、28.0、28.0、28.0、28.0;溫州杜比健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技術參數”評分項得分分別為26.0、26.0、26.0、26.0、26.0、26.0、26.0。 五、經調看本項目標項四技術評分明細表,相關內容顯示:溫州杜比健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序號2評分項(技術類,根據所投產品整體設計、工作原理路徑、制造工藝、其在臨床使用效果等評分,提供相關說明、證明材料,分值范圍0-5分)得分分別為3.0、3.0、3.0、2.0、4.0、4.0、3.0;于序號3評分項(技術類,安裝、調試方案評分,根據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安裝調試方案、方案進度、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評審,分值范圍0-5分)得分分別為3.0、3.0、4.0、2.0、3.0、4.0、3.0;于序號5評分項(商務類,項目維護計劃評分,含人員安排、定期巡檢等情況,分值范圍0-2分)得分分別為1.0、1.0、1.0、1.0、1.0、2.0、2.0;于序號6評分項(商務類,培訓計劃評分,分值范圍0-3分)得分分別為1.0、2.0、2.0、2.0、2.0、2.0、2.0。 寧波泓智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于序號2評分項(技術類,根據所投產品整體設計、工作原理路徑、制造工藝、其在臨床使用效果等評分,提供相關說明、證明材料,分值范圍0-5分)得分分別為3.0、3.0、3.0、2.0、4.0、3.0、3.0;于序號3評分項(技術類,安裝、調試方案評分,根據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安裝調試方案、方案進度、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評審,分值范圍0-5分)得分分別為3.0、3.0、4.0、2.0、3.0、3.0、3.0;于序號5評分項(商務類,項目維護計劃評分,含人員安排、定期巡檢等情況,分值范圍0-2分)得分分別為 1.0、1.0、1.0、1.0、1.0、1.0、2.0;于序號6評分項(商務類,培訓計劃評分,分值范圍0-3分)得分分別為1.0、2.0、2.0、2.0、2.0、2.0、2.0。 浙江林下貿易有限公司于序號2評分項(技術類,根據所投產品整體設計、工作原理路徑、制造工藝、其在臨床使用效果等評分,提供相關說明、證明材料,分值范圍0-5分)得分分別為5.0、5.0、5.0、4.0、4.0、4.0、4.0;于序號3評分項(技術類,安裝、調試方案評分,根據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安裝調試方案、方案進度、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評審,分值范圍0-5分)得分分別為5.0、5.0、4.0、4.0、4.0、4.0、3.0;于序號5評分項(商務類,項目維護計劃評分,含人員安排、定期巡檢等情況,分值范圍0-2分)得分分別為2.0、2.0、1.0、1.0、2.0、2.0、2.0;于序號6評分項(商務類,培訓計劃評分,分值范圍0-3分)得分分別為2.0、3.0、2.0、2.0、3.0、2.0、2.0。 六、投訴調查處理階段,采購人提交了采購需求調研材料與市場調研情況材料,相關內容顯示:有三種及以上品牌產品可以滿足2.2“球管陽極散熱率≥1380kHU/min”實質性技術參數要求,在滿足本項目實質性技術參數要求的品牌產品中,除一種品牌產品技術參數要求偏離較少外,其余品牌產品均有較多偏離,結合市場調研情況,上述品牌產品的市場報價、成交價差距較小,本項目沒有三種及以上品牌產品可以形成有效競爭。 本機關認為: 一、關于投訴事項1。綜合質疑和投訴內容,投訴人實際訴稱本項目招標文件技術參數評分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未能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經查明,本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分,本項目招標文件規定技術參數評分方式為“偏離扣分制”,即規定總分后根據參數偏離數量與相應的賦分分值于總分中予以扣減,并且招標文件規定了投標供應商的投產產品技術參數偏離到一定程度將于本評分項不得分,招標文件中相關評分項的分值設置已經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結合被投訴人于答復中援引的國庫司留言編號0913-349070答復情況,本項目招標文件的有關評分設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要求。據此,投訴事項1不成立。 二、關于投訴事項2。綜合質疑和投訴內容,投訴人實際訴稱本項目招標文件重要技術參數設置比例不合理。合理設置采購需求是采購人的權利與職責,采購人可以依據項目特點與需求,自行設置重要技術參數。經查明,招標文件中共設置了4項重要技術參數,每項重要技術參數的分值為4分,且采購人已答復說明了相關重要技術參數設置的合理性,本機關亦未發現招標文件重要技術參數設置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據此,投訴事項2不成立。 三、關于投訴事項3、投訴事項4。綜合質疑和投訴內容,投訴人實際訴稱本項目招標文件技術參數設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和傾向性,涉嫌指向某特定品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四條等規定,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是采購人的義務。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確保供應商(產品或服務)有效競爭。本項目評標方法為綜合評分法,產品是否構成有效競爭,需依據技術參數滿足程度、技術性能、市場價格等技術參數和商務條件的差異判斷。根據被投訴人提供的需求調查材料、市場調研材料,本項目招標文件的技術參數設置,無法使不同的品牌產品于本項目中形成有效競爭。據此,投訴事項3、投訴事項4成立。 四、關于投訴事項5。綜合質疑和投訴內容,投訴人實際訴稱本項目招標文件設置歧視中小企業。經查明,本項目招標文件已就價格折扣、首套業績認定等方面執行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另,投訴人依據本項目的技術參數設置及評審結果,無法證明本項目招標文件歧視中小企業,投訴人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本項目招標文件歧視中小企業,本機關亦未發現本項目招標文件存在歧視中小企業的情形,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據此,投訴事項5不成立。 五、關于投訴事項6。綜合質疑和投訴內容,綜合質疑和投訴內容,投訴人實際訴稱招標文件主觀分設置有歧視性,并且未細化、量化,不能限制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本項目的招標文件中,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與采購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設置主觀評分項,并不沖突。經查明,投訴所涉及的主觀分評分項均已經明確了評分因素與具體的評分分值。招標文件主觀分設置應當進行量化、細化,合理限制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但并非取消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空間。另,投訴人僅以沒有明確評審標準為由主張主觀分評分項存在歧視性,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人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主觀分評分項存在歧視性,本機關不予支持。據此,投訴事項6不成立。 2025年8月27日,本機關依法向被投訴人、相關供應商發送了《行政處理決定告知書》,告知被投訴人、相關供應商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被投訴人、相關供應商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被投訴人永嘉縣人民醫院、相關供應商浙江林下貿易有限公司于規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并提供了相應證明材料。經本機關復核,認為相關陳述、申辯意見均不能成立,本機關依法不予以采納。 綜上,投訴人關于“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64排CT)”(項目編號:ZZCG2025H-GK-110)項目標項四采購文件違法的投訴,投訴事項部分成立,影響采購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本項目標項四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永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永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永嘉縣財政局 202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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