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區黨委、管委會,各鄉鎮(街道)黨(工)委、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林業局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關于印發〈浙江省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跨區域調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林資(2024) 22 號)、《浙江省林業局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切實做好補充林地庫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資(2022)27號)、《浙江省林業局關于實施林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林資(2021)34號)等文件精神,經縣政府同意,對占用征收林地項目收取林地占補平衡指標費。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林地占補平衡指標費標準:使用自有指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或非經營性項目按8萬元/畝,其他項目按16萬元/畝;使用外購指標的,按當年交易價格收取。
二、適用范圍:申請使用林地定額的項目建設單位、用地主體。
三、適用內容:申請使用林地定額的項目申報單位在繳納林地占補平衡指標費后方可辦理占用征收林地審核手續。
對農村居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鄉村道路、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福利院、衛生院等社會公益項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林地占補平衡指標費。
四、該項資金專項優先用于縣外購買林地占補平衡指標、縣內國土綠化、林地保護利用、森林資源調查、自然保護地建設、直服設施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林業項目。
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永嘉縣人民政府
2025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