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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永嘉縣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調整方案》已經縣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永嘉縣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調整方案 為保護和改善永嘉縣環境空氣質量,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結合永嘉縣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調整方案。 一、調整背景 永嘉縣目前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采用1997年出臺的《溫州市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二十多年來,永嘉縣經濟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城鎮化和工業化加快推進,城市用地結構和國土空間規劃不斷變化,鄉鎮(街道)和行政村行政區劃也經過了調整,現行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已不能適應現實的管理需求,亟待重新劃分,以更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中的“7.2各類環境空氣功能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劃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規定,開展我縣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調整工作。本次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范圍為永嘉縣全域,包括7街道11鎮4鄉,區劃總面積2677.62平方千米。 二、劃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04.24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正);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7月16日修訂); (4)《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0.11.27修正); (5)《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2020.11.27修正); (6)《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21.2.10修正); (7)《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 (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9)《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原則與技術方法》(HJ 14-1996); (10)《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管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70號)》; (11)《溫州市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方案》(1997年); (12)《溫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2020.10); (13)《永嘉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2024年6月28日); (14)《浙江省永嘉縣礦產資源規劃(2021-2025)》(2023.3); (15)《永嘉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永政發〔2020〕22號); (16)永嘉縣自然保護區、森林資源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相關資料; (17)永嘉縣空氣質量現狀及氣象資料等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三、功能區類別及執行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是指為保護生態環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劃分的環境空氣質量保護區。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和《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原則與技術方法》(HJ 14-1996),將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為一類區、二類區,一類區、二類區之間設置緩沖帶。 (一)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中一級標準;其中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指因國家政治、軍事和國際交往服務需要,對環境空氣質量有嚴格要求的區域。 (二)二類區為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中二級標準。 (三)一類區、二類區之間設置寬度為300米的過渡地帶為緩沖帶,緩沖帶參照二類區管理,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一級標準。 四、劃分方案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統籌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科學合理地確定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類別和范圍。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劃分充分利用現行行政區界、自然分界線,并與其他重點規劃單元相銜接。 (一)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 主要為楠溪江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以及原劃分方案一類區,分布在2個區域,總面積1872.26平方千米。 (二)緩沖帶 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和二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之間設置300米緩沖帶,總面積39.59平方千米。 (三)二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 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及緩沖帶區域外的范圍,均納入二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布在2個區域,總面積765.77平方千米。 永嘉縣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范圍
五、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管控要求 (一)環境空氣質量要求。按照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執行,一類區及緩沖帶適用一級濃度限值,二類區適用二級濃度限值。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執行國家、浙江省相應的排放標準,浙江省已制定地方排放標準的依法優先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1.一類區不得新建、擴建有大氣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已有及改建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相關排放標準的一級排放限值;本區劃方案實施前已設探礦權、采礦權、已核發采礦許可證且不在自然保護區等法定保護地的項目,按已有項目處理,執行一級排放限值。 2.二類區已有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相關排放標準的二級排放限值。 3.緩沖帶內已有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相關排放標準的一級排放限值。 六、其他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 附件:永嘉縣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圖 附件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辦、政協辦,縣人武部,縣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新聞單位。 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3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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