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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道)農業農村工作相關辦公室: 根據《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2024年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高質量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積極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規范管理和使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專項補助資金,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助對象 1.綜合利用主體。年收集農作物秸稈并就地開展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1000噸以上的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秸稈產業化利用企業和其他從事秸稈收儲利用服務的組織。 2.收集儲運主體。按照省、市要求建設的省級標準化農作物秸稈收儲中心和區域性標準化農作物秸稈收儲中心,并開展秸稈收集儲運。 二、補助范圍與標準 1.秸稈還田離田設備購置補貼。對購置秸稈還田設備、秸稈收儲利用設備設施給予定額補貼,具體按照永嘉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名錄外的設備購置可列入收儲中心項目建設內申報)。 2.秸稈收儲中心建設資金補助。對按有關標準建設的秸稈收儲中心項目的農業經營主體,按不高于核定投資額的50%給予補助,對于達到省級標準化秸稈收儲中心并通過驗收認定的給予每個不高于20萬元補助,對于達到區域性秸稈收儲中心并通過驗收認定的給予每個不高于8萬元補助。補助內容包括基礎設施和設備購置(僅限于農機購置補貼名錄外且用于秸稈收儲利用相關的設備)。 3.秸稈綜合利用獎補。重點支持農作物秸稈(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飼料化、原料化)“五化”綜合利用項目。對開展農作物秸稈“五化”綜合利用,年利用量達1000噸、2000噸、5000噸和10000噸以上的秸稈利用主體,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獎補。 4.構建財政金融社會協同支持機制。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作用,吸引更多金融資金、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形成多元投入、多方共贏的秸稈利用新格局。支持政策性擔保機構創設“農創擔”“秸稈擔”等擔保產品,為秸稈利用主體提供最高 1000 萬元擔保貸款額度。 三、申報程序 (一)申報時間 符合條件的秸稈資源化利用主體在每季秸稈收儲結束后一星期內向屬地鄉鎮(街道)、縣農業農村局提出資金申請補助; 符合條件的農作物秸稈收儲中心在完成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向屬地鄉鎮(街道)、縣農業農村局提出資金申請補助。 逾期未申請不予辦理。 (二)申報材料 1.綜合利用補助項目申報。申請主體按要求,填寫《永嘉縣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補助申報表》(附件1),提供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秸稈采購收集合同或協議、秸稈過磅數據憑證、產品銷售明細、利用照片和監控視頻等體現綜合利用過程的資料。 2.農作物秸稈收儲中心補助項目申報。申請主體按要求,填報《永嘉縣區域性秸稈收儲中心資金補助申請表》(附件2),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建設方案及相關工程建設、結算資料、設備購置發票及轉賬記錄等資料。 (三)鄉鎮(街道)審核 屬地鄉鎮(街道)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及時進行審核和公示,無異議的,由分管領導簽字、單位蓋章的申報材料和公示證明等紙質材料(一式三份)報送縣農業農村局。 (四)縣級復核 縣農業農村局牽頭成立核查組,對申報的秸稈資源化利用項目補助申請進行核實確認。省級標準化(區域性)秸稈收儲中心通過驗收后,工程結算報告報縣財政局備案,再確定補助金額。 (五)申報要求 申報主體須對所提供申報材料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有下列情形的,不具備補助申報資格: (1)建設內容不符合產業導向或項目資金補助范疇的; (2)申報單位不具備申報要求規定資格或條件的; (3)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申報的; (4)申報內容及相關證明材料存在虛假、欺瞞情況的 ; (5)具有其他不宜申報情形的。 四、資金撥付管理 1.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由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財政局擬定資金補助方案并在相關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給予撥付資金。 2.凡發現有虛報、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立即糾正并收回所補資金,三年內不得申請享受財政補助政策。 五、其他事項 1.本扶持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實施,試行暫定一年。 2.上級補助比例大于本政策最高補助比例的,以上級補助為準,縣本級不再重復補助。 3.其它未盡事宜,由永嘉縣農業農村局、永嘉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永嘉縣秸稈資源化利用資金補助申請表 2.永嘉縣秸稈收儲中心資金補助申請表 永嘉縣農業農村局 永嘉縣財政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1 永嘉縣秸稈資源化利用資金補助申請表
備注:此表一式三份,與收集利用相關材料一并報送到縣農業農村局。 附件2 永嘉縣秸稈收儲中心資金補助申請表
備注: 此表一式三份,與工程建設資料一并報送到縣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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