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1008003014/2024-30937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組配分類 鄉鎮部門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縣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4-04-2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永住建〔2024〕30號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CYJD16-2024-0001 其他信息 下載閱讀版 文字解讀 圖文解讀

          關于印發《永嘉縣農村住房建設“四到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永嘉縣農村住房建設“四到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永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永嘉縣農業農村局             永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4月28日



          永嘉縣農村住房建設“四到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住房建設批后管理,強化違法建設防控,保證城鄉規劃順利實施,保障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本細則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二、本細則所稱農村住房建設“四到場”監督管理,是指對農村住房建設依法取得審批手續后,以“定位放線”到場、“規劃驗線”到場、“施工過程”到場、“規劃核實”到場等四個環節為主要內容的監督管理。以加層形式擴建的,開展“施工過程”到場、“規劃核實”到場兩個環節。

          三、農村住房建設“四到場”監督管理按照審批建設“一件事”改革“最多跑一次”要求,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務、一套材料、多方復用、一網通辦、全程監管”的服務模式;各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建立統一標準的“房屋建設綜合窗口”(以下簡稱綜合窗口),負責轄區內農村住房建設審批、“四到場”監管服務、受理和統一出件。

          四、農村住房建設“四到場”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管理”、“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實行農村住房建設“四到場”監督管理實體化辦公(以下簡稱實體辦),辦公室人員由鄉鎮(街道)牽頭統籌鄉鎮(街道)城鎮建設、農業農村相關科室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等單位下派站所(中隊)人員組成,具體負責農村住房建設過程中的宅基地管理、規劃管理、違建管控、建筑風貌管控、質量安全等工作。

          實體辦應將相關事項同步錄入省農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農房“浙建事”系統),實現農房建設“四到場”監管數字化管理。

          五、農村住房建設“四到場”監督管理過程發現違法建設的,實體辦應當現場取證和記錄施工進度情況等,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改正;村民委員、社區居民委員會及駐村干部、網格員在巡查中發現違法建設的,應進行勸阻,記錄施工進度等情況,并在一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移送實體辦。實體辦應當在改正限期內到施工現場進行復核,若發現當事人未停止違法建設且未進行改正的,按照《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相關規定處置。

          六、定位放線到場

          1.對新建、改建、擴建三層以上(含地下室、架空層層數)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且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農村住房,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建房戶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后,向“綜合窗口”申請辦理農村住房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綜合窗口”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移送屬地住建所,屬地住建所3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許可辦理。

          2.在完成土地核發、規劃審批手續、簽訂施工合同,并具備建房開工條件(施工場地已清理、平整)后,在基礎(包括樁基礎)動工前,建房戶通過浙里辦農房“浙建事”系統應用端或者由屬地鄉鎮(街道)“綜合窗口”幫助代辦申請定位放線。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房戶應當憑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簽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定位放線。

          實體辦收到定位放線申請5個工作日內聯系建房戶、測繪單位、施工人員約定到場時間。按照用地批準文件、有關規劃許可確定的四址(至)位置和允許建設的范圍進行定位放線,同時在建設工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施工掛牌告示。審批單位填寫《永嘉縣農村住房定位放線記錄單》(附件1),參加現場定位放線的工作人員在記錄單上簽字,并由實體辦錄入農房“浙建事”系統。

          3.施工告示牌由鄉鎮(街道)負責制作,制作費用納入鄉鎮(街道)財政預算,施工告示牌模板參照附件2,掛牌告示內容包括建房戶姓名、建房地址、審批占地地面積、審批建筑面積、規劃許可證號、建筑層數、建筑高度、外墻顏色、底層室內地坪標高、設計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名稱或農村建筑工匠姓名、舉報電話、施工安全須知(施工“六有”內容和其他注意事項)、建筑效果圖(彩色)、建筑方案圖(平面、立面、剖面圖)等,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建房戶、施工人員應當維護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告示牌完整,房屋“規劃核實”合格后公示牌由屬地鄉鎮(街道)收回再利用。

          七、規劃驗線到場

          1.建房戶按照定位放線成果開挖基坑土方后,在基礎澆搗砼前,通過浙里辦農房“浙建事”系統應用端或者由屬地鄉鎮(街道)“綜合窗口”幫助代辦申請規劃驗線。

          實體辦自收到規劃驗線申請后聯系網格指導組組長、村社干部3個工作日內到場進行規劃驗線,并拍照存檔。對符合許可內容予以驗線通過,審批單位填寫《永嘉縣農村住房規劃驗線記錄單》(附件3),并由實體辦錄入農房“浙建事”系統。對于不符合許可內容的或者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實體辦應當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2.實體辦應當加強批后定位放線和規劃驗線日常巡查監管力度。若巡查發現建房戶未申請定位放線,應當立即核對四址位置、建筑物退讓距離等,如符合許可要求的,補填《永嘉縣農村住房定位放線記錄單》(附件1)。若巡查發現建房戶未申請規劃驗線或者未經規劃驗線合格擅自進行續建的,實體辦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并現場核對施工四址位置、標高和建筑物退讓距離等事項,如符合許可要求的,補填《永嘉縣農村住房規劃驗線記錄單》(附件3)后,再進行后續施工;如不符合許可要求的或者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實體辦應當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八、施工過程到場

          1.建房戶在完成一層立模澆搗砼前,通過浙里辦農房“浙建事”系統應用端或者由屬地鄉鎮(街道)“綜合窗口”幫助代辦申請一層立模驗收。

          實體辦自收申請后聯系網格指導組組長、村社干部3個工作日內到場進行一層立模驗收,并拍照存檔,同時填寫《永嘉縣農村住房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單》(附件4),由實體辦錄入農房“浙建事”系統。

          2.農村住房建設“施工過程”堅持“屬地管理、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原則,鄉鎮(街道)網格指導組組長、網格長、專職網管員按照城鄉房屋安全常態化網管巡查的要求,將在建農房納入巡查范疇,切實加強“施工過程”日常巡查監管工作。各鄉鎮(街道)網格指導組組長和專職網格管理員對住房施工過程監管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3.實體辦對“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每層監督巡查不少于一次。每次監管巡查應記錄相關數據、現場施工進度、照片等監管巡查臺賬,并填寫《永嘉縣農村住房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單》(附件4)。監管檢查過程中若發現正在違法建設的或者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九、規劃核實到場

          1.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后,由建房戶通過浙里辦農房“浙建事”系統應用端或者由屬地鄉鎮(街道)“綜合窗口”幫助代辦申請竣工驗收、竣工規劃核實和用地復核(未實施規劃管理區域只進行用地復核)。實體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各自職能到場驗收核實,同步錄入農房“浙建事”系統。資規部門對已實施規劃管理區域內的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項目進行規劃核實;農業農村部門對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項目進行用地復核;住建部門對建房戶組織施工企業或農村建筑工匠對農房進行竣工驗收時(委托設計、監理的,設計、監理單位或者人員也應當參加竣工驗收),派員到場監督并形成記錄。參加現場竣工規劃核實或用地復核的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提出核實意見,并填寫《農村住房規劃核實記錄單》(附件5);參加竣工驗收的相關人員提出竣工驗收意見,并填寫《永嘉縣農村住房竣工質量驗收記錄》(附件6)。

          2.竣工項目規劃核實和用地復核符合相關許可要求的,審批單位出具規劃核實和用地復核文件;不符合相關許可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實文件,并以書面通知限期整改,經整改合格后出具核實文件;逾期不改正或無法改正的,按相關規定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或者移送相關處置單位依法處置。

          3.農村住房建設已完成設計圖紙要求和施工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并取得規劃核實和用地復核文件的,由建房戶負責組織設計、施工人員對農村住房進行竣工驗收,通知實體辦一并參與監督。委托監理的,監理單位人員也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建房戶和參加驗收的設計、施工、監理人員應當簽署竣工質量驗收意見。

          十、其他規定

          1.農村住房建設“四到場”監管建立縣級督導機制,實行定人、定時、定崗、定責制度,對鄉鎮(街道)實體辦運行、“四到場”監管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縣“三改一拆”辦應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督導活動。建房戶應當支持與配合相關部門(單位)開展“四到場”的監管檢查,如實提供有關審批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管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3.農村住房建設涉及設計、施工、測繪等單位涉嫌違法建設行為事實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并按規定作為不良信息錄入信用檔案。

          4.農村住房建設“四到場”監管的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職權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未履行各自職責,核驗把關不嚴的;

          (2)違反規定,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

          (3)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4)按照“四到場”規定無特殊原因未到場監督的。

          5.農村住房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房戶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農村住房投入使用的,依據《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因違法建筑處置未到位造成竣工驗收不合格,由縣“三改一拆”辦將相關資料移送縣紀委(監委),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一、本細則涉及相關部門(單位)職能職責與我縣之前已有文件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未涉及事項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現行政策執行。

          十二、本細則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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