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元數據
|
|||||||||||||||||||||||||||||||||||||||
為促進智能網聯車輛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創新應用,強化安全保障,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交辦運〔2023〕66號)《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3〕217號)《浙江省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行動方案(2025-2027)》(浙制高辦〔2024〕4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規定,結合永嘉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定義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在永嘉縣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的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試點應用等測試與應用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二)本實施意見按照“安全、審慎、可靠”的原則制定道路測試與應用的技術要求和測試規范。 (三)本實施意見所稱智能網聯車輛,包括智能網聯汽車和功能型無人車。 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通信與網絡技術,可與人、車、路、云端等實現智能信息交換,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車。 功能型無人車,是指搭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通信與網絡技術,采用無駕駛艙設計,具備自動行駛功能,可用于物流、巡檢、零售、環衛等特定用途的輪式行駛設備。 (四)本實施意見所稱道路測試,是指在公路、城鄉道路等各類社會公共道路(區域)和特定區域范圍內指定測試路段開展的智能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本實施意見所稱示范應用,是指在公路、城鄉道路等各類社會公共道路(區域)和特定區域范圍內指定測試路段開展的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智能網聯車輛載人載物或特種作業運行活動。 本實施意見所稱商業化試點應用,是指在公路、城鄉道路等各類社會公共道路(區域)和特定區域范圍內指定測試路段開展的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智能網聯車輛載人載物或特種作業的商業試運營活動 ,屬于示范應用的特殊范疇。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五)由永嘉縣車聯網大孵化集群發展工作聯席會議下設的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管理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的推進實施,協調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工作組成員單位包括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縣科學技術局、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大數據管理中心??h財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楠溪江旅游經濟發展中心、縣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永嘉郵政管理局等相關部門、鄉鎮(街道)根據具體工作需要參與相關工作。 縣經濟和信息化局作為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管理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工作的日常事務,協調處理相關問題,負責推動智能網聯車輛產業發展。 縣科學技術局負責永嘉車聯網產業孵化園等創新平臺建設、智能網聯車輛企業的孵化和培育等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道路測試與應用智能網聯車輛臨時行駛車號牌或車輛編號核發及交通違法、事故處理等相關事項,負責智能網聯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智能網聯車輛在交通運輸、物流快遞領域的應用推廣工作,指導協調公路智能化建設及相關配套設施完善工作。 縣大數據管理中心負責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過程中的數據管理、歸集和協調工作,推動相關數據在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 其他有關部門、鄉鎮(街道)根據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各部門職責未盡事宜經工作組會商后確定。 (六)工作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相關工作。 三、關于道路測試與應用的區域和范圍劃定 (七)對智能網聯車輛的測試道路實行分級管理,按循序漸進的原則,從低風險道路到高風險道路、從簡單類型測試到復雜類型測試,逐步放開重要國省道。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時段、區域的劃定,應當綜合考慮道路基礎設施對自動駕駛功能的支持程度、現有道路通行秩序和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需求。工作組應適時提煉道路測試與應用的運行情況,形成適合永嘉實際的道路測試地方標準,并推廣應用。 (八)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時段、區域的具體范圍,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縣公安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初步劃定,征求有關鄉鎮(街道)意見后,報經工作組評審通過,并向社會公布。 四、關于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 (九)道路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申請、組織道路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符合如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2.具備車輛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技術相關業務能力; 3.對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可能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4.具有智能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5.需建立智能網聯車輛運行安全保障機構,具備與智能網聯車輛運行管理相匹配的負責人、管理人員,細化職責任務; 6.需建立健全運行安全保障制度,對智能網聯車輛應用進行實時監測、應急處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數據安全、網絡安全; 7.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應用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車輛示范應用與商業化試點應用申請、組織應用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一個單位或多個單位聯合體,應符合如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或多個獨立法人單位組成的聯合體; 2.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試驗檢測或應用運營等智能網聯車輛相關業務能力; 3.由多個獨立法人單位聯合組成的應用主體,應明確其中至少有一個具備應用運營服務能力的單位為責任主體,且各單位應簽署運營服務及相關侵權責任劃分的相關協議; 4.對智能網聯車輛示范應用與商業化試點應用時可能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5.需建立智能網聯車輛運行安全保障機構,具備與智能網聯車輛運行管理相匹配的負責人、管理人員,細化職責任務; 6.需建立健全運行安全保障制度,對智能網聯車輛應用進行實時監測、應急處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數據安全、網絡安全; 7.具有智能網聯車輛示范應用與商業化試點應用方案: 8.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一)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含監管設備安裝、測試與應用數據采集的協議,并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將相關數據實時傳送至指定平臺接受監管。數據采集需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敏感數據(如人臉、車牌)需脫敏處理,禁止向境外傳輸原始數據。 (十二)道路測試與應用駕駛人是指經智能網聯車輛測試主體或者應用主體授權,處于車輛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保障智能網聯車輛安全運行的專業人員;安全員是指經智能網聯車輛測試主體或者應用主體授權,負責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能夠從云端接管車輛,保障智能網聯車輛安全運行的專業人員。 上述人員應符合如下條件: 1.與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2.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3.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 12 分記錄: 4.最近1年內無超速 50%以上、超員、超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6.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7.經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培訓合格,熟悉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示范應用與商業化試點應用方案,掌握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操作方法,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 8.需要在車外采取應急措施或接管、操控車輛的駕駛人,還應具備在車外利用車輛配備的近程或遠程操縱裝置接管和控制車輛的能力; 9.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三)申請道路測試與應用的智能網聯車輛應符合如下條件: 1.未辦理過機動車注冊登記; 2.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對因實現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3.具備人工操作(或遠程駕駛)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或遠程駕駛)模式; 4.能夠接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處置指令并作為最高指令執行。 5.應配備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裝置,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能實時回傳下列第1至4項信息,并自動記錄和存儲下列各項信息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及發生后 90秒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1年: (1)車輛標識(車架號、臨時行駛車號牌信息或車輛編號等); (2)車輛控制模式; (3)車輛位置; (4)車輛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 (5)車輛行駛里程; (6)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 (7)車輛燈光、信號實時狀態; (8)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 (9)反映駕駛人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 情況; (10)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 (11)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6.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應安裝車載監管設備,用于第三方機構進行測試分析評估。 (十四)允許功能型無人車在我縣開展道路測試與應用,其主體、駕駛人和車輛參照上述智能網聯車輛相關規定執行。除在滿足道路測試與應用駕駛人條件的基礎上,還應額外完成10小時以上的功能型無人車輛控制操作,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五、關于道路測試的申請 (十五)進行道路測試前,道路測試主體應確保道路測試車輛在測試區(場)等特定區域進行充分的實車測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及測試要求,具備進行道路測試的條件。其中,道路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測試,測試內容應包括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附件1)及其設計運行范圍所涉及的項目;第三方檢測機構應向社會公開測試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對測試結果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六)道路測試主體應提供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附件2)并由工作組進行確認,包括道路測試主體、車輛識別代號、測試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測試時間、測試路段、區域及測試項目等信息。其中,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應隨同以下證明材料提交: 1.道路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和測試車輛的基本情況; 2.道路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等級聲明以及自動駕駛功能對應的設計運行條件說明,包括設計運行范圍、車輛狀態等; 3.道路測試車輛設計運行范圍與擬進行道路測試路段、區域內各類交通要素對應關系說明; 4.屬國產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對未進入公告車型的應當提供出廠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屬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單和貨物進口證明書,對未取得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可提供車輛滿足安全運行條件的聲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屬于功能型無人車的,需提供車輛或裝備滿足安全運行條件的說明性文件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檢測報告; 5.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及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6.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功能型無人車提供產品合格證明; 7.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臺,應提供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8.道路測試主體自行開展的封閉道路(測試區)等特定區域實車測試的說明材料; 9.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智能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功能委托檢驗報告; 10.經第三方機構評審通過的測試方案,應至少包括測試路段或區域、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評價規程、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11.智能網聯汽車應當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保障額度或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功能型無人車應當提供每車不低于三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保障額度或不少于三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十七)道路測試主體申請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流程如下(附件3):道路測試主體向工作組提出申請,并同時提交相關材料,工作組組織會議進行論證評審,對通過審核的車輛發放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通知書,道路測試主體憑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通知書及其他有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或車輛編號。 智能網聯車輛測試主體已經在國內其他地區開展道路測試,又申請在永嘉進行相同或類似測試,原則上同意異地互認。互認過程中,申請互認的主體應提供道路測試申請的完整材料進行互認,對測試依據中有缺項的應當進行補測;申請互認的主體如果不僅僅使用現有開放道路,擬使用開放新的測試道路,應提交道路開放申請。 道路測試主體申請增加的測試車輛與該主體已獲得道路測試資格車輛的車型、自動駕駛系統、系統配置和道路測試方案相同的,經工作組評審認定兩者的一致性后,確認道路測試資格,不再重復進行車輛的功能測試和道路測試方案評審。 (十八)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到期或需要變更道路測試駕駛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測試主體應對安全性自我聲明的信息進行更新,并向工作組提交變更說明及相應材料。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信息更新時,車輛配置及道路測試項目等未發生變更的,無需重復進行自動駕駛功能測試;發生變更的,由第三方機構根據變更情況進行相應的測試。 六、關于示范應用的申請 (十九)對初始申請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應用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和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并且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范圍。 (二十)示范應用主體應提供智能網聯車輛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并由工作組進行確認,包括示范應用主體、車輛識別代號、示范應用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示范應用時間、示范應用路段或區域及示范應用項目等信息。其中,示范應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應隨同以下材料提交至工作組: 1.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的基本情況; 2.示范應用車輛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域已完成的道路測試的完整記載材料; 3.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臺,應提供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4.示范應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應用目的、路段或區域、時間、項目、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載人示范應用方案還需包含搭載乘客數量、要求等說明,載物示范應用方案還需包含配重物品類型和配重物品重量,環衛、巡檢等作業類示范應用方案還需包含作業場景說明; 5.駕駛人完成同款車型不少于100小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證明材料; 6.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載人示范應用主體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購買每車每座位不低于二百萬元的座位險或者每人不低于二百萬元的必要商業保險(如人身意外險等); 7.關于道路測試期間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或責任事故的說明。 (二十一)示范應用主體申請智能網聯車輛示范應用的,申請流程參照道路測試申請流程,對審核通過的智能網聯車輛發放智能網聯車輛示范應用通知書。 智能網聯車輛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的確認及續期參照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有關要求。 臨時行駛車號牌或車輛編號到期的,示范應用主體可憑有效期內的安全性自我聲明申領新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或車輛編號。 七、關于商業化試點應用的申請 (二十二)初次申請商業化試點應用的主體,應在全國范圍內累計獲得20張以上的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牌照,累計完成20萬公里的道路測試與10萬公里的示范應用,申請商業化試點應用的車輛應在擬申請的商業化試點應用的路段或區域完成不少于1500公里的示范應用,在示范應用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擬進行商業化試點應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已完成的示范應用路段或區域范圍。 商業化試點應用主體可向服務對象收取一定費用,相關收費標準和計價方式應當在智能網聯車輛商業化試點應用試點方案中注明,面向不特定對象收費的,應當向社會公示收費標準。 (二十三)商業化試點應用主體應提供智能網聯車輛商業化試點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并由工作組進行確認,除示范應用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至工作組: 1.商業化試點應用主體營業執照; 2.商業化試點應用車輛在擬進行商業化試點應用活動的路段或區域已經完成示范應用的完整記載材料; 3.商業化試點應用試點方案,至少包括商業化試點應用目的、路段或區域、時段、項目、收費標準、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4.商業化試點應用客戶群體說明; 5.關于示范應用期間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或責任事故的說明。 商業化試點應用申請流程參照智能網聯車輛示范應用申請流程,對審核通過的智能網聯車輛發放智能網聯車輛商業化試點應用通知書。 商業化試點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的確認及續期參照智能網聯車輛示范應用的有關要求。 商業化試點應用臨時行駛車號牌或車輛編號的申領及續期參照智能網聯車輛示范應用的有關要求。 (二十四)商業化試點應用主體應建立完備的安全運營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完善服務評價體系及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定期向工作組提交包括試點運營情況、服務質量、乘客評價投訴處理情況、交通違規及事故等內容的階段性總結報告。主管部門對企業日常運營狀況進行監控,根據需要調取、查閱企業的業務運營、服務質量、平臺及網絡運行、車輛行駛等方面的數據信息。 商業化試點應用期間,車輛應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相關規定,不得在商業化試點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時間、路段或區域外開展商業化試點應用活動,商業化試點應用活動應與自我聲明載明的項目一致。駕駛人應遵守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要求。 八、關于道路測試與應用的管理 (二十五)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相應職責,承擔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相應的管理和保障責任,應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特別是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區域周邊發布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的時間、項目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二十六)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或車輛編號管理相關規定。未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或車輛編號的,不得開展道路測試與應用活動。 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駕駛人均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依據道路測試與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時段、路段、區域和項目開展工作,并隨車攜帶相關材料備查。不得在道路測試與應用過程中在開放道路上開展制動性能試驗。 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分別標示“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或“自動駕駛示范應用”等字樣,提醒周邊車輛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應對周邊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動產生干擾。 道路測試與應用駕駛人應始終處于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的駕駛座位(或遠程駕駛座位)上、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當發現車輛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應及時接管車輛。 (二十七)在道路測試過程中,除經專業培訓的測試人員和用于模擬貨物的配重外,車輛不得搭載其他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和貨物;在示范應用過程中,可按規定搭載探索商業模式所需的人員或貨物,提前告知搭載人員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載的人員和貨物不得超出道路測試車輛的額定乘員和核定載質量。車輛在道路測試與應用過程中,不得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搭載危險貨物。從事運輸經營的應用主體和車輛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有關運營安全管理要求。 在道路測試與應用過程中,除自我聲明載明的路段或區域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車輛從停放點到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區域的轉場,應使用人工轉場。 道路測試與應用過程中,不得擅自進行可能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軟硬件變更。如因測試需要或其他原因導致車輛功能、性能及軟硬件變更的,應及時向工作組提供相關安全性說明材料。 (二十八)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應每6個月向工作組提交階段性報告,并在道路測試與應用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 (二十九)道路測試車輛和應用車輛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組應當終止其道路測試與應用活動,并收回已確認的安全性自我聲明: 1.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和安全性自我聲明及其相關材料不符的; 2.道路測試與應用臨時行駛車號牌或車輛編號到期或者被撤銷的; 3.相關主管部門認為道路測試與應用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 4.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拘留處罰等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5.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的,但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無責任時除外。 6.發生非法收集路況信息、侵害志愿者或者乘客利益、違規泄露和使用個人信息等行為的。 7.瞞報交通違法和事故、提交虛假報告和數據、虛假宣傳、擾亂正常秩序的。 8.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 工作組終止相關車輛的道路測試與應用活動時應當一并收回臨時行駛車號牌或車輛編號,并轉交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收回的,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牌證作廢。 九、關于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三十)在道路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駕駛人或安全員進行處理;無駕駛人或安全員的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三十一)在道路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在道路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道路測試和應用主體應當立即暫停車輛運行 , 開啟危險警示裝置 ,立即報警并進行現場處置 ,并在24小時內將智能網聯車輛車載設備記錄和存儲的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車輛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數據提供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合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過程進行技術分析 , 形成分析報告。 在道路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損壞路產的,由事故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十二)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每月應將道路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情況上報工作組。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的,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應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以簡報的形式上報工作組,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完整的事故情況上報工作組。未按要求上報的可暫停其道路測試與應用活動24個月。 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應在事故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工作組。 (三十三)商業化試點應用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交通事故的,參照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相關規定處理。 十、附則: (三十四)有關單位在開展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管理工作中出現失誤,符合下列條件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1.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義務性規定;2.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3.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4.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三十五)本實施意見自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實施意見過程中,國家及政策有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附件1 智能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
注1:除檢測以上通用項目外,還應檢測智能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功能設計運行范圍涉及的項目,如C-V2X聯網通信等。 附件2 20XX年 第XXX號 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 安全性自我聲明 本單位(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試點應用主體名稱)因業務需要,于永嘉縣開展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試點應用)工作,在此期間將嚴格按照《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基本信息》(見背面)的內容,遵守《永嘉縣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及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并為安全有序開展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試點應用)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年 月 日 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基本信息
附件3: 永嘉縣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申報流程圖 |
|||||||||||||||||||||||||||||||||||||||